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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工伤认定的反复博弈无证驾车,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算不算工伤?

2019-03-2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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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明玉发生车祸当时,所骑摩托无牌照,驾驶过程中未戴头盔,并且,张还是无证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张明玉的死还能算工伤吗?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2月4日,张妻收集相关资料,向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派员数次深入

    张明玉发生车祸当时,所骑摩托无牌照,驾驶过程中未戴头盔,并且,张还是无证驾驶!

    在这种情况下,张明玉的死还能算工伤吗?
    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

    2009年2月4日,张妻收集相关资料,向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市劳动局派员数次深入到天隆公司调查,经核实,认定死者从天隆公司下班到达事故发生地的时间,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时间基本吻合。4月2日,市劳动局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张明玉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

    对市劳动部门的一纸认定,天隆公司不服。天隆公司认为,死者是下午下班回家后,再驾驶摩托车至亲戚家参加丧宴途中发生的车祸,不属于回家途中;市劳动局在工伤认定书中,对死者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为只字未提,属有意偏袒。

    天隆公司还认为:死者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是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造成的伤亡,而市劳动局只是简单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死者为工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省劳动厅:不是工伤

    天隆公司于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厅)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市劳动局坚持认为,死者系下班回家必经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天隆公司没有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株洲市交警支队石峰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死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并未认定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省劳动厅则认为,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属实。但张无证驾驶,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

    2009年8月20日,省劳动厅作出复议决定:株洲市劳动局的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市劳动局在收到此决定书30日内重新认定。

    两审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对于省劳动厅的复议决定,张妻不服。在多方咨询后,她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委托了两名法律工作者为其辩护。

    2009年12月8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认为,死者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死者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没有职权部门认定其无证驾驶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或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张的行为,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一般性的违法行为,不存在犯罪或违法。为此,撤销省劳动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元区法院的判决,再一次维持了工伤的结论。为此,省劳动厅表示不服,很快便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上诉,原告——死者张明玉的家属站上了被告席。

    2010年5月6日,市中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市中院认为:张明玉无证驾驶,其行为不在《工伤保险条例》排除性规定之列;省劳动厅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维持原判。

    这样,一起工伤认定,历经近两年时间的反复博弈,终于尘埃落定。

    法学博士:认定工伤经得起考验

    中国法学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欧爱民认为:这起工伤认定的争议具有相当代表性;从法学角度看,株洲市劳动局、两级法院的观点经得起考验。

    欧爱民称: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认定。《道交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张明玉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交法》。

    张明玉的行为,是否同时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欧爱民认为,这要取决于该法是否将无证驾驶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的范畴。该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张明玉并非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根据“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者不处罚的原则”,公安机关显然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处罚其无证驾驶行为。因此,不妨碍其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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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2002的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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