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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报与调查

2019-03-29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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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调查工伤事故的申报与调查1、参保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表(书)》并附受伤职工的有效劳动合同。2

    申报与调查

    工伤事故的申报与调查

    1、参保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表(书)》并附受伤职工的有效劳动合同。

    2、工伤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系统;

    (2)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

    (3)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工龄及本工种工龄、伤害程度;

    (4)组织抢救情况及有关制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5)其他有关情况。

    参保单位法定负责人应当对《工伤事故报告》表中填报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企业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参见;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2000]12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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