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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

2019-03-26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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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近日对其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出调整。记者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

  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近日对其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出调整。

  记者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在调整范围内。

  据介绍,本次调整中,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元至10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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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7年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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