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天津伤残津贴标准调整 每人每月至少涨200元

2019-03-26 01: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09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09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404元的调整到1404元。支付渠道为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九项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

  按月支付的为: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领取的为: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天津市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不超过15年,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216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