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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2019-03-26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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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级伤残增加伤残津贴250元,二级伤残津贴增加240元,三级伤残津贴增加230元,四级伤残津贴增加220元。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2010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额度,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增加伤残津贴250元,二级伤残津贴增加240元,三级伤残津贴增加230元,四级伤残津贴增加220元。

  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2010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额度,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250元。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苏州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0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8.1%的,予以补足。(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666元、1333元、999元。(五)2010年7月1日以后,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3332元/月口径计算。

  苏州市人社局提醒,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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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如何计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怎么计算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按标准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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