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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和加班费应该包括在补偿金里面

2019-02-22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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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分析]:小王在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生产计划调整,将小王所在的部门撤销了。该部门的职工都被公司安排到别的部门工作。小王觉得自己在别的部门工作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因此不愿意到其他部门。无奈,该公司只得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一项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小王在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生产计划调整,将小王所在的部门撤销了。该部门的

    职工都被公司安排到别的部门工作。小王觉得自己在别的部门工作不能发挥自己的才

    能,因此不愿意到其他部门。无奈,该公司只得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

    容一项达成一致为由,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

    小王办完离职手续,来到财务部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小王把经济

    补偿金拿到手的时候发现这笔钱比自己预计的要少了很多,小王赶忙找到公司询问此

    事后得知,原来小王与公司在工资标准的问题上认识有所不同。公司认为“按职工在

    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所说的工资,

    是指按月发给工人的固定工资。而小王却对公司的这种说法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

    按公司的理解,那么对劳动者是十分不利的,该公司的基本工资并不高,小王的大部

    分收入来自奖金和加班费,因此他认为补偿金中的工资应包括职工领取的奖金和加班

    费等。公司听到小王的说法后非常不满,认为小王在强词夺理,公司认为职位和工资

    级别一样的人在离职时就应该享受同等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将加班费和奖金全都算进

    去会导致补偿金的巨大差别,这样是不公平的。那么,小王和公司的说法到底谁正确

    呢?奖金和加班费到底应不应该包括在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评析]: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根据这项规定,小王所在的公司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并发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

    作法是正确的,但是该公司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正确。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用

    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报酬名目繁多,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加班费等,这些项目那些应该计算在经济补偿金中

    呢?一般的企业和职工确实很难说清楚。为了明确和统一工资的概念,原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

    十三条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

    本案中小王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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