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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19-02-20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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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黄先生于2003年2月18日进入苏州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850元,工种为叉车和仓库保管员。2008年11月21日中午,黄先生吃完饭上班途中碰到去他们公司拉货的司机请他帮忙,将车上的

  

  黄先生于2003年2月18日进入苏州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850元,工种为叉车和仓库保管员。

  2008年11月21日中午,黄先生吃完饭上班途中碰到去他们公司拉货的司机请他帮忙,将车上的三箱饮料卖掉,因为车上装了三箱饮料和苏州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同样的产品,不能带入公司,黄先生就协助他在附近的超市将三箱饮料卖掉了。

  在当天公司知道后,报案,经过公安机关审理,未果。公司又以黄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奖惩办法13.5条,盗窃行为经查证属实)为由,解除其原告劳动合同。黄先生不服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在开庭以前,公司又向公安部门提出,要求查处,公安机关连续将黄审讯了近24个小时,对于销赃事实无法确认,但是在其中一份笔录中,审讯人员问“你知不知道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黄答道“我知道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在劳动仲裁时作为黄先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仲裁以 黄先生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驳回了黄先生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律师代理黄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理由是单位未能提供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要求单位按照黄工龄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合计12个月工资(黄在公司工作五年另九个月),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的观点基本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但是根据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与劳动部门的会议精神,计算双倍经济补偿金时,在2008年之前的工龄按照一年一个月,在2008年以后的工龄,按照一年两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在调解过程中,单位未能及时予以答复,现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本案是想说明两点:

  1、 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慎之又慎;

  2、 各地方法院系统内部的规定,可以在法院审理中得以运用,在《立法法》上面还很难找到依据。

  法规引用: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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