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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4-09-0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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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某系A公司的一名车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8月,怀孕4个月的李某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车间主任张某要求李某某到其办公室说明情况,因李某某与车间主任张某有...

  李某某系A公司的一名车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8月,怀孕4个月的李某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车间主任张某要求李某某到其办公室说明情况,因李某某与车间主任张某有过节,认为张某故意为难,到办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张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次日,A公司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A公司的决定。A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否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A公司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证实 《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提供了李某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本案,李某某存在打架事实,即孕期女职工李某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A公司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了工会,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裁决最终也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说明,女职工不能拿孕期作挡箭牌,女职工“三期”内仍然要遵守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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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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