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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2019-01-3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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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以下简称中心指导站)负责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检测站资格认定的技术考核工作;对分级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专业检测和自检站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检,并向市劳动局报全市分级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专业检测站检测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建自检站,负责本单位分级检测工作。

  凡经主管部门同意拟建立自检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报中心指导站经技术考核合格,报市劳动局批准并备案后,方能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劳动局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检能力的区、县属企业,街道、乡镇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应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本系统无自检能力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第七条 凡不建专业检测站的地区或行业,其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的分级检测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专业检测站负责。

  第八条 专业检测站必须取得资格认定后方可进行检测分级。

  凡拟建立专业检测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劳动局职安处和中心指导站。中心指导站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考核后,由市劳动局按照检测站基本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发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认可证”。

  检测站需增加检测项目,应先向中心指导站提出申请,经技术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批准增项。

  专业检测站人员、仪器等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劳动局和中心指导站。

  第九条 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局发给《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

  第十条 检测站及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市劳动局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专业检测站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满足对检测进行分析、化验的符合规定的实验室。

  二、有不少于4名持有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的检测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有进行相应分级工作的检测分析仪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各检测站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分级的标准和“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规范”进行分级检测。

  二、按时完成市劳动局下达的年度分级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分级检测和建档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填写北京市分级检测统一规格的汇总表,上报中心指导站。

  三、接受并按时完成市劳动局委派的检测任务。

  四、接受中心指导站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五、树立服务意识,合理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按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和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检测站检测结果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改正的,北京市劳动局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2:分级检测仪器一览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数量

  1.粉尘导样器             2台

  2.肺通气量仪             1台

  3.秒表                2台

  4.万分之一天平            1台

  5.电热恒温烘箱            1台

  6.高温炉(~900℃)        1台

  7.干燥器               2台

  8.玛瑙研钵              1套

  9.瓷(铂)坩埚            20(1)个

  10.温度计(~360℃)       20支

  11.可调温电炉            2台

  12.计算器              每人1个

  13.S:O(F)分析用玻璃仪器

  14.S:O(F)分析用试剂

  二、有毒作业分析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大气采样仪(0-30升/分)  2台

  2.毫伏(离子)流量范围计     1台

  3.酸碱滴定管           各1支

  4.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     1台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选用)   1台

  6.气相色谱仪(选用)       1台

  7.可调温电炉           1台

  8.电热恒温烘箱          1台

  9.高温炉(—900℃)      1台

  10.万分之一天平         1台

  11.干燥器            1个

  12.电冰箱            1台

  13.保险柜(箱)         1只

  14.磁力搅拌器          1台

  15.瓷(铂)坩铝         10(1)个

  16.秒表             2块

  17.函数计算器          1个

  18.毒物分析用玻璃仪器

  19.相应辅助设备及试剂

  20.气体检测管(选用)

  三、高温作业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通风干温度计     2台

  2.秒表         1块[page]

  3.计算器        每人一个

  4.辐射热计       1台

  5.风速计        1台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所需仪器及基本数量

  1.肺通气量计      1台

  2.(身高)体重计    1台

  3.秒表         3块

  4.计算器        每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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