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由于行驶途中有自动熄火这一安全隐患,驾驶员就这一隐患多次向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汇报要求维修,人事经理总是以现在没得维修费用,要等总财务部把维修费批下了才可以修车不予维修。由于我们公司总部在香港所以流程走起就比较麻烦,这样就使得驾驶员这一个月都没有车可开,但每天都准时到公司上下班。由于公司是实行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现在公司人事经理又以驾驶员这个月都没有出车要扣其绩效工资和驾驶员津贴。请问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上的法律条款?如果是有违法驾驶员可不可以就这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谢谢望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