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体出现问题时,可以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医疗期进行修整,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计算基数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6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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