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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6 13:47
导读: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5]2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90元/月

二类:550元/月

三类:480元/月

四类:4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5.8元/小时

二类:4.6元/小时

三类:4.1元/小时

四类:3.4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 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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