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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捣鬼” 干10个半小时没加班费

2014-08-1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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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可在某超市上班的王先生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在57.75小时,去年因负连带责任被超市开除。为超市效力8年的王先生最终将超市以及批...

  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可在某超市上班的王先生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在57.75小时,去年因负连带责任被超市开除。为超市效力8年的王先生最终将超市以及批准超市不定时工作制的郑州市人社局一并告上法庭。

  昨日终审判决有果,王先生胜诉。郑州中院判决郑州市人社局准予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而据了解,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郑州并不在少数,尤其是一些大型超市,90%以上员工都要遵循不定时工作制按时上班,加班加点司空见惯。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原由:索要加班费不成,告了市人社局和超市

  王先生在郑州悦某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悦某公司)上班8年,从杂货处培训处长升至食品处处长。去年8月份,公司上海总部例行盘点,发现冷鲜部门货物月损耗达15万元,“超市认为冷鲜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将冷鲜部3人辞退,我作为食品处处长负连带责任,也一并被开除了”。

  2013年10月,他向金水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偿加班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却被拒,理由是他与悦某公司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没有加班费。

  王先生说,自2005年11月7日到超市工作,他每天都准点签到,一天工作10.5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57.75个小时,“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都应支付加班费”。

  “去年10月30日我才得知郑州市人社局违法审批了悦某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王先生认为市人社局的行政审批导致他无法获得加班费,于是将郑州市人社局及超市告上法庭。

  争议:人社局批准不定时工作制是否违法?

  王先生每天早上7点半上班至中午12点、下午2点上到晚上7点,周末大多到晚上8点后下班,“每逢盘点、领导检查等都要加班到夜里11点多,没有加班费,迟到还罚款。”王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证人左某、马某证词等5组证据。

  市人社局辩称,2010年11月10日受理悦某公司《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的申请,悦某公司提供了职代会决议等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经过调查核实情况,于当年11月18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人社局还提交了悦某公司职代会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证明不定时工作制得到了工会同意。

  而王先生认为,公司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审批表中未有工会意见、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岗职工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人社局在此情况下,未履行全面审查义务就直接给予行政审批,程序严重错误。

  结果:二审认定市人社局行政审批程序违法

  但一审法院最后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郑州市中院认为,悦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未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及形成决议的证据,未有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签名同意的证据,未有郑州悦某公司工会是否同意的意见,悦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市人社局未按相关规定对郑州悦某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核实调查,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违法。王先生上诉理由成立。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市人社局准予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呼吁:维护员工利益需要更合理、人性化的工时设计

  该案的办案法官魏丽萍提醒:在超市上班的员工一定要和超市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千万不要委曲求全。同时呼吁超市应该严格履行《劳动法》规定,在工时设计方面更合理、更人性化些,“不要光追求利润,不考虑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劳动付出,超时工作获取加班费是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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