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通信平台结识受害人并连续实施犯罪,3月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16年至20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金。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微信”在“附近的人”中认识了被害人郝某。通过聊天熟悉后约至出租房内,李某伙同被告人常某、常某某,对被害人郝某实施暴力,并索取钱财。郝某不允,遂被强迫至太原市建设北路某歌城卖淫,从中获利1500余元。几天后,被告人李某等3人又以同样方式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秦某。通过聊天将被害人约至出租房,对被害人李某拍摄裸照,并抢劫人民币300元,后又强迫其在太原市建设北路某歌城卖淫。被害人秦某也被迫拍摄裸照及性爱视频,并被抢人民币1100元及手机一部。后秦某在被强迫卖淫时逃跑。
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抢走被害人财物,强迫被害人卖淫,严重伤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抢劫罪。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微信用户,要合法合理使用微信,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对微信平台的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更不要轻易接受所谓“好友”的见面邀请,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