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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二条

2010-04-17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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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一、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

  一、统计通常有政府统计、民间统计、单位内部统计之分。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国家经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与政府统计在统计目的、统计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在一部法律中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故本法在附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等因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不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因此,本法讲适用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即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二、统计的基本任务又称为统计的基本职能,是指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和实现的主要功能。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所取得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统计资料既包括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获得的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报送统计资料,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研究,为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对策建议。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行统计监督是以统计资料为基础,对统计的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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