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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烦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发给我并帮我解释一下这些条文的意思?十分感谢。我还想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第(五)项吗?法院判决书上说有,但我没找到。

民事相关
2008-12-08 19:18: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已回复
  • 赵江涛老师的回复:确实没有,第(五)项是(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是法院的笔误,不应该的,不负责任的。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戚斯慧老师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是"(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二款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感谢两位老师的准确回答。
    另外感谢其他老师们的热心回答。
  •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你好!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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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