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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十条

2010-04-17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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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法通过建立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的制度,明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法通过建立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的制度,明确统计资料搜集、审核、签署、报送等环节的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以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个人私利,通过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严重损害了政府统计信息的公信力,扰乱了政府管理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为此,本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依照本法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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