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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2010-04-17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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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并供社会公众查询的规定。统计资料是统计活动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不仅有助于政府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并供社会公众查询的规定。

  统计资料是统计活动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不仅有助于政府管理部门科学决策,也有利于企业了解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信息,为其经营管理服务,还可以为公民个人的投资、择业和科学研究等行为提供参考依据。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统计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公开。统计资料往往是对某一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反映,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除应当及时公开统计资料外,还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提供查询服务可以采取在办公场所设置查询窗口、网上查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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