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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三十条

2010-04-1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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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统计调查是统计人员最主要的职责和任务。为了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对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即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

  三、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以取得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要求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出示工作证件,还有利于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防止统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假冒其名义,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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