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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者能否在经营期间撤回投资?

2011-04-1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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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
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设立创投企业投资者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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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外商在国内投资,是不是资金一定要在境外汇款?把之前在国内已有产业结束的资金投资,能否算是外资投资呢?
这种说法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把在境内设立企业的盈利重新在境内再行投资,只要该投资在新设企业中占到25%以上,该新设企业仍被视为外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详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还涉及的税收方面的问题。原则上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视为内资企业,不享受给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随着两税合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取消), 但是两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第一种例外情况时,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另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在投资,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另外,最近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条件问题。根据暂行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进行对外投资,第一,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第二,没有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则是已经实现盈利。然而根据工商总局的意见,目前工商登记机关已经不再审查投资资格证明,即工商机关不再审查上述三个条件。但是,由于工商总局的意见,并不能规范外资委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个问题是,限制类行业,需要经过外资委审批的,外资委仍然执行上述三个条件的审查,而对于非限制类行业,由于无需外资委审批,直接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不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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