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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入如何申报个税

2021-06-2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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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不仅仅是境内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需要主动申报。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海外收入如何申报个税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海外收入如何申报个税

  1、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内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例如:张三(户籍地:济南历下区,经常居住地:北京丰台区)2019年12月1日在日本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万元,张三应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张三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在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以选择在济南市历下区或者北京市丰台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海外收入如何申报个税

  二、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符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个税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内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海外收入如何申报个税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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