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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依法纳税,近日,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2010—2011年度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把公司给莫居委会的5套住房折价50万元,让公司缴纳建筑营业税8350.52元及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2.5万元,另外,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纺织厂收取的利息并入“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万元。公司感到不理解,理由是:公司替县纺织厂建造办公楼,由于县纺织厂资金紧张,商定由公司贷款垫资建造办公楼,办公楼建成后,公司按贷款利率向纺织厂收取利息100万元,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收取手续费,只是有利于业务的开展,才替对方垫付工程款,因此而让公司纳税,无法接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项目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县地税局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经济相关
2011-12-20 1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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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