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缺陷与完善浅谈

2014-02-12 13: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涉外法律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涉外法律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强。产品责任法在二战后发展起来,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涉外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凸显。目前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本文将简单分析这些问题,然后提出相应完善的措施,希望能对有关人士有所帮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产品流通已经打破了国界限制。一种商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到最后被消费或者使用,各环节经常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因此,因为商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也很高的跨国性,相应涉外产品的责任法律问题也就发生。

一、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一)具有明确的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和管辖权

  在《民法通则》中相关的条款具有这样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关于侵权的行为地方面的问题,中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到:“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根据对相应案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可以发现,现在的问题有这样几个方面:①准据法和唯一准据法具有一定的疏漏。从我国消费者角度来看,虽然有一些消费者是在国外将外国产品带货到国内进行消费,可是更多的消费者通常都是在中国购买相应的外国的产品并在中国消费。如果是因为涉外产品具有相应质量缺陷而受到一定损害,则相应的侵权行为实际实施地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地都会是中国。从我国的法院方面来看,按照《民法通则》中明确相关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算还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原则,那么适用的结果在事实上一定会造成这类涉外产品的责任准据法也只能为我国法律。”所以此种不为法院提供相应选择余地、比较机械的法律使用原则的优点为结果的唯一性和确定性,那么也就是说按照这项原则指引的准据法则为中国相关产品的责任实体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按照这些法律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

  此外,相应的法律条文比较笼统,立法技术也比较粗糙,法律的规范不够周密和严谨。例如按照司法方面的解释,如果相应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法律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具有歧义的情况下,那么相应的法院允许选择性使用,但是法院要依据那个标准来选择并没有明确,所有实际工作中适法不同,缺乏一定的公平性。所以法院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如果相应的侵权行为是在国外发生的,根据中国法和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的时候,要适用哪国法律明确相应当事人赔偿责任?②如果受害者为中国人,那么能不能按照行为地法获得较高赔偿?③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是外国人,那么是否有充分理由适用中国法?

(二)不够全面的产品责任赔偿的主体

  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项法律把产品的责任和义务主体都限制在了我国的境内,但对那些外国产品有可能在我国造成的产品责任没有包含在里面。显而易见,这种规定很不方便我国的消费者对于外国出口商或者相应的生产商提起法律责任诉讼,并且十分不利于中国的法院对那些涉外产品的责任案件执行管辖权。

二、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使用立法的措施

(一)积极完善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首先,相应的立法单位必须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原则。因而无论是国际上的还是中国范围内的法律责任,都要高度保护消费者权益,这点毫无疑问经成为国际上进行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承担相应产品责任主体不光是生产者,还必须包含所有将相应商品的提供者及进口者的责任;确定产品问题缺陷的时候,工作人员必须明确相应问题早在流通之前就有;那些在相关法律条款上有着明确的相关规定限制或者排除生产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另外,一定要执行涉外产品的责任法律的最密切联系这一原则。这个原则是目前侵权行为法和相应的合同法中的一个最新的法律的适用原则。此原则能够较好解决过去传统司法理论太僵硬的弊端,使法官拥有相对较大的造法的作用,保证有效实现个案的公正性。在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相关的条款对这项原则具有明确规定,而在相应的侵权行为法领域当中,相应的立法者也必须明确此项原则,写入相应的法律当中,从而方便相应的法院能够更加灵活的使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

(二)明确赔偿的数额及赔偿的范围

  现阶段,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相应的产品责任法当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目的为明确涉外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案件当中,很多产品责任事件对受害者的精神伤害远远高于财产损失,所以,相应的立法者一定要注意精神赔偿立法。科学的精神赔偿数额应充分考虑这样几种因素:不光要重视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要得到相应的补偿,还要考虑我国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必须认真考虑各个行业生产者经的济负担的能力、涉外产品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危害的程度、各个企业的规模以及具体的组织状况;全面考虑消费者及生产者的态度以及涉外产品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程度。

三、结论

在全球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商品进行较为自由的流通,在流通过程中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纠纷,所以相应的立法机构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科学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阶段,虽然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只用立法具有一定的缺陷,但只要认真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相信我国的法律一定会会不断得到完善。

涉外法律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34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涉外法律律师团,我在涉外法律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