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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交易

2013-03-2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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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涉外房地产,泛指我国与国外有关的一切房地产活动,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外国人所购房产。下面看具体的案例...

  摘要:涉外房地产,泛指我国与国外有关的一切房地产活动,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外国人所购房产。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陆老先生夫妇想要出售名下一套别墅,这套房子产证上是夫妇俩和独生子小陆三个人的名字。小陆已经加入美国国籍,当年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用的也是护照号码。两位老人对涉外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并不熟悉。陆老先生拿出一份2001年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内容是小陆委托其父代为出售名下的房地产,委托期限到2020年止。

  问:这份委托书是否仍然能够使用?

  答:虽然这份公证委托书的有效期是到2020年,但如委托书上所言“出售其名下的所有房地产”,并没有明确表明是出售小陆名下的哪套物业。这样的公证委托虽然在当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时过境迁,现在交易中心对于产权人处分名下财产规定的更为严谨,因此这份委托书很可能因为指向不明而不能使用,所以需要重新做公证委托。在办理公证手续时,需确认小陆买进这套房子时使用的护照号码与现在有效护照号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公证书上应将原购入时使用的护照号码写上。

  问:重新办理公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第一,到当地的有关公证机构去拿一个中英文的公证书版本到美国办理公证;第二,从美国拿回来的公证委托书并不能直接使用,必须经过上海的公证处进行翻译。第一、二项所产生的费用都需要由出售方自行承担;第三,因为这套房屋的出售方有外籍人,因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需要做公证,但如果出售方出售该房屋谈的是到手价的话,可以协商由买受方承担这笔费用。如果买卖双方都有外籍人的话,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一般就由买受方、出售方对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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