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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审计医院的违规违纪行为

2011-02-1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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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笔者在审计医院财务收支过程中发现,医院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违规计提奖金,增大医疗支出、药品支出成本在“药品支出—其他工资—奖金”、“医疗支出—其他工资—奖金”科目中列支提取奖金,进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核算范围,增大了医

  最近,笔者在审计医院财务收支过程中发现,医院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规计提奖金,增大医疗支出、药品支出成本

  在“药品支出—其他工资—奖金”、“医疗支出—其他工资—奖金”科目中列支提取奖金,进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核算范围,增大了医院成本。其做法不符合《医院财务制度》第十八条医院支出的范围。医院支出包括:(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对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认定,奖金不属于其他工资范围

  二、超标准计提奖金,挤占事业发展基金、专用基金

  依据中、四川省制定的《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因地制宜地明确了地方政策,如中共华蓥市委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华委发[1997]106号)中规定“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完成各项任务后,可在单位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30%的奖励基金”。而新的《医院财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标准,因此只能依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认定其是否超标。如某医院具体执行过程中,2003—2004年按收支结余计算可计提奖金1,390,138.89元。实际超提奖金2,016,702.24元,直接导致挤占事业发展基金、专用基金2,016,702.24元。其做法不符合《医院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这样直接影响医疗卫生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和专用基金的筹集。

  三、违规开支加班补助

  如发放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加班补助,报销夜餐费,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国办发[1988]54号)不符。

  四、超标准开支业务招待费

  某医院2003—2004年开支业务招待费318,206.5元,公务费765,089.71元。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款“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2003-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超支302,905元。不符合《医院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五、清理债权债务不及时

  如医院代付应由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教育费附加长期挂账。其行为不符合《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六、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不及时,导致帐实不符。某医院的药品入库后未按会计制度要求及时核算,导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2003—2004年涉及金额2,014,114.62元。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账面数不等的情况下,未通过数学分析查找形成原因。在医院发生融资租入设备的情况下,根据会计制度核算规定,固定资产资产余额等于固定基金余额与长期应付款(设备)余额之和。如果不等,则必须查找差异原因。

  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其第八条“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之规定。 相关热词: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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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应怎么处理
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而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权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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