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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案例

2010-09-1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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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概述某市农业局按照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查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生产企业的通知要求,于2002年9月11日对某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生产和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产品生猪快速催肥剂添加剂中砷超过了国家标准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

  案例概述

  某市农业局按照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查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生产企业的通知要求,于2002年9月11日对某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生产和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产品“×××生猪快速催肥剂添加剂”中砷超过了国家标准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有:1.该公司“×××生猪快速催肥剂添加剂”的生产纪录和销售凭证及企业标准;2.该公司生产和经营的资格证明;3.农业部《关于2002上半年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监测结果的通报》;四.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后制作的笔录;5.对公司生产该产品的情况调查和笔录。

  该农牧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收回了部分售出的产品。

  经调查核实,确认了农业部检测该农牧公司“×××生猪快速催肥剂预混料”中“砷”超过国家标准的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市农业局认为:该农牧公司生产“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生猪快速催肥剂预混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0条的规定,拟给予该农牧公司责令停止生产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处罚。市农业局依法向该农牧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该农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市农业局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辩理由是:1.本公司生产的“×××生猪快速催肥剂预混料”产品取得了产品批准文号,并经省畜牧局批准允许在该产品中使用有机砷作为添加剂,本公司生产该产品的行为合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标准》(GB13708--2001标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指标中的砷不包括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机砷,因此,本公司生产的“×××生猪快速催肥剂预混料”不存在砷超问题,不能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市农业局充分听取了该农牧公司的陈述申辩,在对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复核后认为,该农牧公司既依法取得了生产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批准文号,具有生产和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资格,其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检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标准》(GB13708--2001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只要是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就必须执行。为防止检测结果的差异,国家还制定了按照此标准进行检测的方法即GB/T13079—1999。因此,不能因为该公司生产的“×××生猪快速催肥剂预混料”经省级饲料部门同意添加有机砷,就可以不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该农牧公司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page]

  市农业局向该公司明确告知了申辩不能成立理由和依据,并以《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农牧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省畜牧局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经省畜牧局复议后认为:某市农业局对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评析本案

  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第41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据此,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有反驳和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行政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在执法实践中,为切实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中则是由执法人员当场口头告知。

  第二,要通过一定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口头听取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

  第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成立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能成立的理由。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则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修正,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听取陈述和申辩不能走过场,要进行复核,否则可能导致处罚决定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被撤销。[page]

  第四,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某市农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某农牧公司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书面告知其对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处罚人某农牧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市农业局充分听取了该农牧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在对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认真复核后作出答复,明确告知其申辩不能成立的理由。在处罚内容上,某市农业局也没有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而是根据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不仅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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