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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2010-09-1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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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概述2009年9月,某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本市肥料生产企业的登记状况进行检查中,发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复混肥。由于该公司负责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查询通知书》,说明了查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责令该公司在15日

  案例概述

  2009年9月,某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本市肥料生产企业的登记状况进行检查中,发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复混肥。由于该公司负责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查询通知书》,说明了查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责令该公司在15日内到省农业厅办理肥料登记证。由于该公司未按要求办理登记证,某市农业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肥料未经登记的事实,并收集了该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市农业局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排除了该公司在2000年6月23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销售收入后,对2000年6月23日以后销售收入的证据进行了查实。此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拟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某市农业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机关能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对其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由于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给予处罚,本质上是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限制其自由、损害其权益,违反了法的确定性和公开性原则,会损害法律程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原则上均坚持在适用新法会对人民不利时,法不溯及既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在我国,有关处罚的规定一律不得溯及既往,这也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某市农业局对某肥业有限公司给与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条“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宣传”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由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复混肥的行为在该规章发布之前就已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0年6月23日前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属违法,故某市农业局在某肥业有限公司拒不补办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对某肥业有限公司6月23日以后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正确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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