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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黄河口镇生产村一组与李兴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1-01-2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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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黄河口镇生产村一组。
  负责人:王旭山,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年,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芦乡李庄村农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政府原院内。
  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垦利县黄河口镇生产村一组(以下简称生产一组)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3日,生产一组经全体村民同意,通过招标的方式向外承包土地,李兴年中标。2003年3月8日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生产一组的土地968亩由李兴年承包种植,承包费每年每亩110元,承包期为2年,李兴年必须在2003年农历8月15日前预交2004年承包费押金10000元,2004年承包费必须在200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否则生产一组有权另外发包,不退押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为土地亩数、用水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经黄河口镇人民政府协调,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了交清承包费的时间,否则土地另外发包。
  另查,2003年土地承包费已全部交清。2003年12月30日,李兴年当庭表示一次性交清2004年的承包费,遭生产一组拒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生产一组与被上诉人李兴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上诉人李兴年于二OO四年五月八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生产一组承包费106480元。逾期不交,被上诉人李兴年返还其承包的上诉人生产一组的土地。
  三、被上诉人李兴年一次性补偿上诉人生产一组土地费用43560元,于2004年5月25日一次性付清。上诉人生产一组保证承包期内不组织村民阻碍被上诉人承包经营,否则,该补偿费退回被上诉人。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820元,由上诉人生产一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李兴年负担,实支费1820元,由上诉人生产一组、被上诉人李兴年各负担9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纪洪广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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