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县的A村民小组从1985年开始使用C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一宗土地,位于323国道西山坡东侧,面积10亩,用于建设A村的砖厂。双方当时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但没有明确使用期限。到2012年,该宗地一直为A村民小组所使用,其间C村民小组也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该宗地。现在,C村民小组更换了新的领导,需要土地发展C村的乡镇企业项目,提出要将该宗地收回。 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写出A村或C村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任务二:写出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的答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