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新泰市某村:2004年村委全体表决后与农民王某签订了一座小型水库的管理合同,并在全村公示3天,期限是30年,2008年夏季发大水,水库开了,后来在村委会的帮助下用王某自家的土地450平方土把大坝修复完成,如今水库正常运行,从2010年开始村委的某个亲戚想在水库养鱼卖鱼,就让村委把水库承包给她,然后村委就去王某家要水库合同并以2008年洪灾为由取消王某的管理合同,王某没同意,但他门并未善罢甘休,2011年1月又去王某家说当时的合同只是让王某管理并没有让他承包为由,想把水库承包给人。请问这合法吗,有什么法律规定没?管理合同代表什么呢?打官司的话胜算多大?谢谢,急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