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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

2016-09-2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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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须以触犯土地管理法规为前提。对于此罪,我国法律规定,不仅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也是可以触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既然构成了犯罪,就要说到量刑处罚的问题,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律师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行政性管理法规对关农用地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已开垦的农用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农用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农用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农用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农用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用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和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农用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有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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