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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

2014-06-0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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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会计师是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

  总会计师是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人才规划》进一步提出,“要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积极推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职能,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这既为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指明了方向,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会计人才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深刻认识新时期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发展演变过程。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建立、恢复重建和步入法制化轨道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之初至“文革”前,这是总会计师制度初步建立时期。在此期间,为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一些大中型企业学习苏联经验,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61年9月,党中央印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明确提出国营工业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以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财务等责任制度;同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要求企业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设置总会计师,全面组织和监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都应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行政法规。以此为标志,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初步建立。与我国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这一阶段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适用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没有要求其他行业设置总会计师;二是管理体制单一,总会计师由企业上级主管机关直接任免;三是职责权限专一,总会计师主要是协助厂长(经理)组织和监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四是不强调专业资格,凡高于财务处(科)长水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干部都有资格担任总会计师。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1985年,这是恢复重建总会计师制度的时期。“文革”时期,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总会计师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不少单位原已建立起来的总会计师制度,有的名存实亡,有的被取消。“文革”结束后,为了尽快恢复总会计师制度,发挥总会计师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1978年9月,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重申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并明确把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1983年以后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中,对总会计师制度继续给予充分肯定。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都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次确立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的领导地位,也赋予了总会计师新的职责。这一阶段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总会计师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二是强化了职责权限,要求企业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协助厂长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核算责任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第三阶段是1985年至今,这是总会计师制度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重要时期。1985年颁布实施《会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又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再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而且是“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时期,总会计师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将单位设置总会计师上升为法律要求;二是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总会计师的专业资格;四是调整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除明确在财务会计业务主管方面的职责外,还明确了在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决策方面的职责,以及参与其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责;五是建立了总会计师奖惩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为了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出台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即“国资委第13号令”),主要内容体现在:一是重点明确中央企业和国资委在落实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方面的义务;二是针对一些中央企业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现状,重申中央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置总会计师;三是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作了提升;五是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业绩评判作了具体规定等。客观上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作出的暂行规定,对于推动《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在中央企业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作了有益探索。

  总体上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稚嫩走向成熟的发展历程。总会计师的地位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在实践中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多年来,总会计师在贯彻国家财政政策和各项企业制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升单位会计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会计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经济制度,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总会计师队伍也不断壮大。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始终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实现国际实质趋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稳步实施、会计信息化扎实推进、企业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等诸多因素,迫切要求对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和创新。为此,《会计人才规划》从战略和全局出发,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提出了积极推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重大决策。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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