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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2014-05-2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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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组、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组成形式将面临多种多样,有的成了国家独资公司;有的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了国家控股公司;小型国有企业也进行了诸多形式的改造。但国有企业无论如何进行改革、改组、改制,它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领导人搞好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次修订的《会计法》与前两次《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对设置总会计师的程度要求不一样。前几次都是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规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也就是说,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是单位内部自己的事,本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没有作硬性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会计法》修订稿时,许多委员提出,鉴于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地位与作用,《会计法》应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以增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约束力。这一意见,主要是从当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总会计师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建立还不普及,甚至受到人为干扰等实际问题出发而提出的积极措施。同时《会计法》“可以设置”的规定,也为单位领导人提供借口。因此,这次修订《会计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由于这一规定与现行《总会计师条例》的某些规定有一定的抵触,因此,《会计法》对同时又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法》这一硬性规定,明确了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一步到位设置总会计师制度。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设置“副总会计师”搞过渡,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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