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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严打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解答

2014-07-3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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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调研员周X介绍,从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5964宗,其中涉及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12宗(如供水、供电、殡葬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调研员周X介绍,从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5964宗,其中涉及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12宗(如供水、供电、殡葬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件3125宗,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127宗,商业贿赂案件426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126宗。

  ●不正当竞争处罚金额太低? 省工商:正在积极推进法规修改

  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销售量,以“购房可入读深圳××学校”作为卖点,向广大购楼者进行宣传和推介,但业主购买房产后,该公司无法兑现宣传承诺。

  经群众举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行为展开调查,发现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买一套房子动则上百万,如此虚假宣传只罚20万元,是否存在处罚过轻?

  “其实我们已经罚到顶了,最高只能罚20万。”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调研员周X表示,依照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程度太轻,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提出了要进行修改。“10年前就开始征求意见了。近期我们省局也针对市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提交国家工商总局。”

  ●罚款的最终裁定是否存“潜规则”? 省工商:已出台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多有一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市民反映,这种限定范围的罚款会给处罚执行部门留有“潜规则”空间,因为“视情况而定”太有主观性。

  对此,周X表示,如何掌握处罚幅度,即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很重要。因此,国家及广东省都出台了相关规定。

  据介绍,目前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共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工商局制定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媒体发现,这些规定中都列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过,对于如何评判其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没有更细节的客观指标。

  ●抽奖奖品为汽车使用权也违规?

  省工商:超过法定5000元最高限额

  广州某电器公司江门分公司在举行周年店庆时,通过在门店处摆放大型广告牌以及在当地主要媒体刊登广告的方式,大力宣传其周年店庆,并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规定凡活动期间消费满500元即可获得抽奖机会,最高奖品为某品牌汽车10年的使用权。这一行为被判违规,公司被处罚1万元。

  周X介绍,这是因为该公司该品牌汽车价格超过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定的5000元最高限额,“这种行为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妨碍经营者之间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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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您好。以下为您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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