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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3-02-0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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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该条作为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无序竞争起到了主要的作用。然而,一些商家为谋取利益,恶意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该条作为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无序竞争起到了主要的作用。然而,一些商家为谋取利益,恶意逃避法律的规范,结果却是害人害己。

  2004年五一黄金周时,某商厦为招揽顾客,举行了特等奖为价值十万余元的某品牌轿车十年使用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当地最引人注目的有奖销售。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该商厦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特等奖并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不存在金额超高,所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厦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轿车十年使用权价值的确定

  轿车的使用权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如何确定该价值就成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

  按照当地平均的汽车租赁价格,一般为600元/月,每年为7200元,十年即达72000元,明显地,十年轿车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已远远超过 5000元的最高限额。换言之,按照我国有关车辆强行报废的规定,轿车报废的年限为10年。根据规定,10年后该车的实际价值仅是废旧材料的价值。新车的价值十万元扣除该商厦保留的使用权十年后的价值即废旧材料的价格,仍然有九万多元,同样远远超过5000元的最高限额。

  基于上述分析,该商厦保留使用权以使用权作为奖励的方式,属于典型的规避法律,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使用权让与引起的法律问题

  该商厦以规避法律的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其经济方面的因素在此不做评述,但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却不可轻视。按照轿车所有权仍归该商厦使用的保留性条款,车辆登记中使用权人只能是该商厦,如此才有规避法律的理由。如果直接登记为中奖者,则已经发生了使用权移转,起不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1、汽车规费的交纳

  汽车作为高档消费品,要承担诸如购置费、附加费、车辆年检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十年下来决不是一笔小数目。那么,究竟是由该商厦负担还是由中奖者负担呢?

  按照该商厦奖品为十年使用权的承诺,商厦有义务保证提供的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车辆,否则就构成违约。如果不交纳规费,必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因此该商厦应当承担规费的交纳义务。

  2、汽车使用中的风险负担

  汽车是高度危险的高速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作为使用权人的该商厦就要和车辆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该商厦和中奖者之间有由中奖者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根据协议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商厦仍然不能免除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这对该商厦来讲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潜在危险,必然对商厦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3、风险的规避

  规避法律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然而规避风险却是值得提倡的。那么,该商厦应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呢?

  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就是把车主登记为中奖者,上述费用和风险自然由中奖者负担,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但如此一来,奖品就不再是使用权,而变成了所有权,根本不可能规避法律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必然会招致主管机关的处罚!

  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却使该商厦陷入两难的境地。由此可见,商家还是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少做非法勾当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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