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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终被罚

2016-09-26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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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

  不正当竞争不只存在于不知名的小企业当中,很多知名企业,在这一问题上也曾多有触及法律红线,YY网与XX公司之间就曾因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对簿公堂。2016年4月11日,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审理了YY网诉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YY网诉XX窃用点评信息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提出 9000万元索赔要求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45万余元,并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2016年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YY的创建者和运营商ZZ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

  YY网的市场知名度

  原告YY网于2003年4月成立于上海。YY是中国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也是全球最早建立的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致力于为网友提供餐饮、购物、休闲娱乐及生活服务等领域的商户信息、消费优惠以及发布消费评价;同时,YY网亦为中小商户提供一站式精准营销解决方案,包括电子优惠券、关键词推广、团购等。另继网站之后,YY移动客户端已经成为本地生活必备工具。YY网提供给法院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其收录商户数量超过600万家,覆盖全国2300多个城市,点评数量超过2800万条,月活跃用户超过7500万,移动客户端累计独立用户数超过8000 万。目前,除上海总部之外,YY已经在北京、广州、天津、哈尔滨、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无锡、宁波、成都、重庆、武汉、西安、郑州、济南、青岛、沈阳、大连、长沙、厦门、福州、合肥、常州、佛山和太原等30多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见,YY网在国内的相关领域内是具备相当大的影响力的。

  X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ZZ有限公司是YY网的创建者和运营商,该公司发现,自2012年以来,XX公司未经许可在XX地图、XX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YY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YY网向用户提供内容。此外,XX公司的网站还使用了YY网的图文标识。ZZ公司表示,与XX公司之间并无合作关系,且并未对XX进行过相关授权,至此,XX公司的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给消费者造成错误的消费认识,大量、全文使用YY网的点评信息,严重侵害了ZZ公司的合法权益,给ZZ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此举却让XX公司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促使XX公司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构成不正当竞争。

  XX公司的自我辩解

  面对YY网的控诉,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方面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在2016年4月,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时,XX公司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YY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同时提供餐厅预定、外卖等服务,而XX公司是搜索引擎服务商,XX地图、XX知道提供信息都是其XX搜索服务的一部分,XX地图提供的是基于位置的服务,故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此外,XX公司还提到了抓取网络内容的技术标准,并表示XX公司的抓取行为完全符合YY网的Robots协议,即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据此,XX公司认为,既然YY网发布了网站的Robots协议,XX公司也是依YY网站协议行事,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的观点与判决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XX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ZZ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合理费用23万元,驳回ZZ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YY网的胜诉,体现了法院对于X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XX公司不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XX公司的行为明显系“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或相同业态模式等固化的要素范围,而应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在本案中,XX地图和YY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XX公司通过XX地图和XX知道与YY网争夺网络用户,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XX公司并非仅仅是搜索引擎服务商,XX地图提供的也不仅仅是基于位置的服务。XX地图在提供位置服务的同时,也推广自己的团购等业务,团购等业务也正是YY网的主要业务之一,此时,XX地图势必会截取YY网的部分用户以及交易机会。而XX知道则更为直接的对YY网构成了侵权,XX知道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YY网的点评信息,此举将会使得部分用户在查看YY网的评论信息时,不自觉地流到了XX知道。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YY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ZZ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ZZ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同时,ZZ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来运营、维护YY网,以寻求YY网可以发展得更好,提供更好的服务。XX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YY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ZZ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认为,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XX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即使如此XX公司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备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不是肆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完全不加控制。

  企业应当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辛勤付出。如果不能维护其权利,将没有经营者再愿意投入巨额成本进行类似的创新性、基础性的工作,从而抑制经营者创新的动力。法院的判决与态度明确的支持了自主创新的经营者,坚决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坚决抵制企图“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经营者,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与制裁。

  构建良好的竞争环境比获取赔偿更具意义

  “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都是经营自己的生态圈,基本上什么业务都会涉及。你是靠搜索、支付,还是点评起家的,现在已经不那么重要。核心目的都是把用户吸引到自己这里来,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变现。因为都跨界,竞争时的合理边界在哪儿,就会成为一个问题。所以现在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特别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教授朱巍说。

  “对于XX和YY这样规模的企业来说,300万还是3000万,其实差别没有那么大,因为这种对交易机会的侵犯,具体损失和获利都很难计算,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英美法系因为存在惩罚性赔偿,类似的案子可能会判赔很高,但数额基本上是陪审团决定,也不稳定。大家更关注的还是规则的明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向媒体如此表示。

  两位权威人士的表达,一方面可以突出了现在的社会情况,关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很多,但是,要想杜绝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不应该是靠处罚来达成,更多的应该是靠市场参与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法院的判决是表明对于自主创新的企业的一种支持,对于不正当竞争的企业的一种打击,对于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进行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够构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参与者能够拥有积极的创新、生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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