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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过错原则

2016-11-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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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污染是现今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全球性危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发生有害变化的行为并且造成的损失,将依法不问过错,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概念: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由一下几个特征: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广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

  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突出特点,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第124条开始就是这样,《侵权责任法》仍然坚持这样的规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第7条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在污染者的主观方面并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环境属于广义概念。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是环境。在《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概念是环境,而《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环境”,应当把生态环境也概括在其中,使其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污染生态环境的内容,也在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范围之中。

  3、污染行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可能是作为的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行为,在很大范围内,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与众不同,不是“造成他人损害”,而是“造成损害”。这种表示方法意味着,环境的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包括更为广泛的损害。环境污染责任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权益,根据现代环境法代际公平的理论,这种侵权同样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很多人主张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是有道理的。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国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并没有采用赔偿责任的表述,而是采用的“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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