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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

2012-12-1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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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22日,网友lingling发贴反映她在哺乳期被单位辞退的事情,贴中说我现在孩子6个月了,一直在友和物流工作,直到3月21日,接到公司辞退我的通知,可我还在哺乳期呀,不是有劳动法保护哺乳期妇女的权益吗?可公司方面的解释却是,国家新近下发了文件,允许辞退哺乳期妇
3月22日,网友“lingling”发贴反映她在哺乳期被单位辞退的事情,贴中说“我现在孩子6个月了,一直在友和物流工作,直到3月21日,接到公司辞退我的通知,可我还在哺乳期呀,不是有劳动法保护哺乳期妇女的权益吗?可公司方面的解释却是,国家新近下发了文件,允许辞退哺乳期妇女,我想具体知道该文件的内容以及下发时间,执行时间。另外,公司在我休产假的时候,以我休产假的名义不和我续签合同,我想请问原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效,我可以向该公司提出赔偿吗?”

周律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你有权力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及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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