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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妇女选举权利的实现

2014-04-24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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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妇女采取选举和被选举,担任社会公职,是妇女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它的行使是受到国家保障的,是有保障的权利,国家对妇女选举权利的实现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障:1、选举诉讼。《妇女权益法》第...

  妇女采取选举和被选举,担任社会公职,是妇女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它的行使是受到国家保障的,是有保障的权利,国家对妇女选举权利的实现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障:

  1、选举诉讼 。

  《妇女权益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举法规定,对于公布的选举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物质保障。

  选举法第1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就为选民尤其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女性提供了参加选举的物质条件,保障每一个侯选人机会均等,不受经济实力差别的限制。

  3、法律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其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妇女的选举权利、原则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是为了保障妇女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非法干预或破坏,选举法分别规定了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同时,刑法第256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妇女权益法》第50条规定,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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