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妇女权益需加以保护的原因

2014-08-06 15: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妇幼保护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所谓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尊严和价值的平等。其核心内涵应是强调男女占有和运用自然资源的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利和机会均等。所以要实现男女平等,就要切实保障妇女在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当今...

  所谓“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尊严和价值的平等。其核心内涵应是强调男女占有和运用自然资源的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利和机会均等。所以要实现男女平等,就要切实保障妇女在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当今我国虽然铲除了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即私有制,铲除了阶级压迫和性别压迫的基础,克服了性别关系领域的根本矛盾,但在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不同的所有制与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依然是制约人类不平等包括男女不平等的重要因素,传统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对男女不平等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男女不平等问题和性别矛盾仍未能得以彻底消灭,解决矛盾、缩小男女社会地位的差异,依然面临漫长的道路,这是毋庸置疑的。究其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制问题。

  在我国所有制多重性在市场经济时期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在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与管理权可以相对分离的背景下,女性在这些领域的权力和参与性依然不如男性,男性在资源享有和支配方面的垄断地位虽然有所松动,但从根本上说,占有权与支配权向男性倾斜的格局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逆转男女的收入差别仍然很大。

  第二,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局面相适应,我国社会分工领域的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的分工模式也未获得根本性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资源宏观调配功能的弱化,市场自发调节功能增强,男女在社会分工领域的不平等问题,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继续扩在的态势。同时,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也在实际中强化了性别之间的竞争与排斥,这种超越国界的竞争,无视男女竞争起点的不一致,使妇女发展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剧了妇女就业的艰难,拉大了男女收入的差距。市场经济的特征默认了这些差距,并与之相伴随、共生产。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力求从根本上控制着社会分工上不利于女性的方向变化,但其作用是有限的,是有过程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男女不平等问题将长期存在并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第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也将对妇女地位提高产生相应的推力。

  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个人能力与分配的关系就越密切,在崇尚创新与个性发展的今天,所有制在分配中的作用,从总体上说是趋于弱化的。妇女虽然在个人能力上,并不天生比男子弱,但历史形成的女性在资源和技术方面劣势状况,并不能在短期内获得改观,还必须承认因为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观念的影响,女人的潜力开发还远远低于男性,因此形成的女性能力的弱势不可能短期内完成改观,这必然影响到资源的分配,造成从资源分配到技术能力增长到女性发展这一链条上的不良循环,改变这种不良循环的态势,实现男女平等,需要社会财富分配向女性倾斜。

  第四,腐朽没落的封建思想包括传统的性别观念,依照是影响现阶段男女平等,制约妇女权益彻底实现的文化障碍。

  几千年的中华民族文化进程,虽然汇聚了许多精华,通过提炼加工,上升为现代的、先进的文化理念,但其中的许多糟粕,如男尊妇卑、嫁夫随夫的封建思潮都根深蒂固于人们的潜意识中阻碍着妇女权益的实现。

  第五,社会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也是影响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成立后,就一直致力于妇女平等的实现,从立法上不断完善和修订,为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兴起,原来的法律体系已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一些政策也无形中制约了妇女发展,羁绊了男女平等的进程。

  综上所述,在我国这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严峻地摆在人们面前,妇女权益的实现仍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她们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依然处在弱势的地位,所以国家、政府,不能无视现在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声速调整思想领域里的文化意识,政治领域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根本上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21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妇幼保护法律师团,我在妇幼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