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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的合同于2007年9月1日到期,我于2007年7月8日生孩子,按单位规定,我的产假到2007年12月14日结束,按劳动法我的合同应该顺延到2008年7月8日,现在单位以我合同到期不续聘、没有岗位为由,通知我产假结束后继续休哺乳假,不能上班,工资按基本工资80%,没有奖金,我申请回单位上班被拒绝,请问我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07-11-29 22: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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