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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2012-12-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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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女职工的录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和服务协议以及禁止招用女童工三个方面作了规范。一、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女职工的录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和服务协议以及禁止招用女童工三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就业,参加社会劳动,是实现男女社会地位平等的物质基础。在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女职工参加那些使其生理机能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其身体和下一代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
  劳动法第59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矿山井下劳动条件通常是非常艰苦的,工作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因此禁止女职工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但是,女职工从事的临时性工作除外,比如女医护人员到矿山井下从事医务活动等。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的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已经是很重强度的劳动,是一般妇女难以完成的劳动,所以禁止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亦然。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其他禁忌女职工从事的劳动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为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除上述禁止妇女从事或者妇女禁忌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更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即各单位录用职工时应当不分男女,设置同样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公平地录用职工。
  二、建立劳动关系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录用职工时,按照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国家机关等录用公务员时,按照公务员法的录用规定,与公务员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聘任合同;事业单位录用职工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但是,无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还是服务协议,不得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作出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为宪法、婚姻法等法律赋予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权利。同时,各类单位不能以女职工结婚、生育为由不录用女职工。
  三、禁止使用童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禁止录用未满16周年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年岁的未年成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年的未成年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录用未满16周岁职工的,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规定了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规定了不按上述规定办理 的处罚,以及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1名童工处5000元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是指劳动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但是必须保证所招用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除了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所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特别从性别角度提出各类单位不得录用16周岁以下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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