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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禁止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2009-11-3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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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上周召开的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透露,反垄断法草案的各项审查修改工作都在按计划顺利进行,草案已经基本成熟,法制办拟待网上征求意见后,再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年底前将如期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根据立法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上周召开的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透露,反垄断法草案的各项审查修改工作都在按计划顺利进行,草案已经基本成熟,法制办拟待网上征求意见后,再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年底前将如期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根据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将在年内向全国人大提交反垄断法草案。因此,我国近年内将颁布反垄断法的前景已经非常明确朗。一个国家如果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将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因此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能的和内在的要求。这个法律的颁布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它将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由政府计划变为市场竞争,中国因此也真正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借鉴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笔者以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应当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且还应当控制企业合并。控制企业合并是预防垄断的有效措施,它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为了在各个待业或者经济部门保持一定的竞争者的数目。比如,尽管我国许多企业的规模不及美国通用汽车的规模是一个小争的事实,但我国也没有必要给所谓的“国家队”以财政补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已经证明,只有竞争才能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在国内市场竞争中进行过练兵的企业,能够在车际竞争中取胜。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多的跨国公司将会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如果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并且有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就非常容易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的市场势力。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反垄断立法在这个方面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同时,我国反垄断法还应当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现实经济生活表明,限制竞争的力量不仅来自企业,也有很多来自政府。因此,反垄断立法也应当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损害或者扭曲市场竞争。不可否认,行政性限制竞争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就能够完全奏效的。然而,反垄断法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反垄断意识,有利于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使行政部门减少和避免这种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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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作为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和竞争活动的裁判。   如果政府以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交易,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就是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使其指定的经营者处在了不正当竞争的地位。   二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国务院在2001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的行为: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颁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7、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8、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或者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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