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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研究

2010-06-0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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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信号。市场竞争是由价格引导的,价格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优势是一项重要的竞争优势。由于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竟争的现象俯拾即是。一些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信号。市场竞争是由价格引导的,价格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优势是一项重要的竞争优势。由于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竟争的现象俯拾即是。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和保住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不计后果地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比如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导致市场经济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不仅给企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恶性影响。因此,应当对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制定出有效的规制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概念

  什么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目前理论界还没有规范的定义。有人指出,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或竞争的有利地位,而违反价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从而危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梁文书主编:《当前民法经济法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82页)根据这一定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性不够明确,仅指出行为违反“价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然而,价值规律是价格围绕价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的,在供过于求时,价格下滑,在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的规律。价格的这种波动,自发地调节供求关系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什么时候价格上涨了或下滑了可以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呢?人们难于把握。再者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属于道德范围,难于有权利和义务即法的约束力。再说,交易习惯或规则,也常因时因地而各不相同,难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我认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不能定义为违反了价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和规则,因为价值规律和交易习惯和规则,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这一行为违反了那种对这一行为加以调整或规范了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时,才能定性。所以,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定义为:商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提示出不正当价格行为有以下几层涵义:(1)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一种不法行为。但商业活动中,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不在此例,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2)其行为主体是一切参与商业经济活动的有责任能力的经营者,即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3)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当然也包括违反商业交易道德。(4)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5)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page]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否等同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呢?对此理论界暂无论述。我认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首先,不正当价格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经营者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实施的不法行为,目的都是牟取不法利益,这是共同的,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另一目的是挤占对方市场,独霸一方。其次,从行为损害的客体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价格行为侵害的客体除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外,还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直接的保护客体不能不是竞争者的利益,维护竞争秩序是其深层次的目标,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功能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独立发展而弱化。(梁文书主编:《当前民法经济法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70页)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市场交易的领域中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不正当竞争存在于商品买卖、招标投标、知识产权、广告宣传等广泛的领域;体现为:欺诈行为、不正当销售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诋毁排谤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串通、合谋行为、滥用优势行为、地区封销与权利干预行为。(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而不正当价格行为仅存在于商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具体市场交易活动中,表现为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操纵、倾销、哄抬、诱骗、歧视、压低、牟取暴利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其不法行为的查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受损害的经营者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诉法对其提起诉讼;而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的主要是价格法律法规,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所以,对其不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包括属于不正当竞争性质的价格行为,如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倾销商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联合限制竞争、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均由价格管理部门依《价格法》查处。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价格关系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价格行为是一切经济行为的核心。市场之所以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价格来实现的。 (贾法:《关于价格法的若干思考》,《中国物价》,1997年第8期。)不正当价格行为能破坏价格的这种社会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依靠上述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定义来判别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有困难的,于执法不利。因此,在此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构成要件做一法律解剖是必要的,有助于准确地把握各种行为的界限,加强执法力度。[page]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学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论述颇多,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构成要件却迄今未见,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应该包括: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明知故犯,不可能存在所谓疏忽和懈怠。(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0页。)因为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是牟取不法利益,所以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目的。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价格行为,不但违反了价格法规定的义务及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还包括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义务和第11条规定的内容,以及违反了国家其他法律法规。3.行为人损害了或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即损害后果存在或可能发生。4.违法行为同损害后果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不正当价格行为构成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难以判定不正当价格为与其他不法行为的界限,引起法律运用的混乱。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价格行为内涵广泛,种类较多。我国价格法采用列举法的方法作了规定,便于掌握操作。

  1、价格倾销,又称掠夺性价格。是指市场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长期独占市场,采取阶段性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在短期来看低价倾销有利于消费者。但从长远来看,一个企业,只有产品价格高于成本价格,才能盈利生存,故长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旦实力雄厚的经营者通过变相的价格竞争手段,以暂时的亏本为代价,大量倾销争夺了市场,使竞争对手难以为继而倒闭或退出市场,实现对市场的垄断,然后再抬价获取更高的利润,此时消费者将不得不接受获胜市场主体所任意定下的不合理价格。价格倾销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故意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欺骗性价格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广泛,形式复杂多样,常见的有:(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不降价。(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含混和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商品或服务价格。(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多种价目,以低价招徕,高价结算。(4)价外加价,指在标明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外,另加收不合理费用。[page]

  3、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同价格,而这种差异并非由于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成本的差异。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为挤跨竞争对手而选择特定的地区进行压价销售。目的在于对处在这个地区供货的竞争者实施排挤,也称为横向价格歧视。第二种是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消费者实行同级、同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区别待遇,这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典型形式。对消费者的公平消费权利造成损害。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经营者为扰乱市场秩序,从中牟取超额利润,故意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尤其在商品供不应求时实施这种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极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马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26-31.]

  5、压级压价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是指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这是一种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的价格竞争行为。此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6、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违背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手段,在短期内获得不法超额利润。暴利行为既严重背离价值规律,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万可佳.不正当价格行为研究[J].中央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5):22-24.]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的法理分析

  就法理而言,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的必要性,源于现代法理念中的社会本位化要求。在传统法学中,市场主体的终极意义被认定为最大限度地营利,从而满足以利润最大化为指归的资本天性,因此,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获取,也完全被视为经济理性的天经地义。至于市场主体获利手段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性质以及市场行为的社会价值与后果,是不在或主要不在社会评价与考察之列的。

  上述观念体现于法理学范畴中就是个体的自由自治及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理念。于是,私人自由经济行为的法理学合理性也就自然而然了。因为一切所谓私人经济行为,无非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权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自由行使与运用罢了,本来即属于私人财产权利范畴的应有之义。市场自由,无非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人的所谓“经济理性”,又从另一方面充分保证了自由市场机制对于个体经济活动社会效益的自动协调。于是,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规制不仅在经济学上是不需要的,而且在早期资本主义自由主义的法理理念中,也是绝对不允许的。[page]

  然而,不正当价格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不能不迫使人们对于这种无限制的过度的市场自由进行深刻的反思。一方面,不正当价格竞争所造成的各种个体理性而整体非理性的市场行为与活动,构成了对市场机制本身的直接破坏与反动;另一方面,不正当价格行为又会损害价格竞争机制,进一步恶化垄断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压迫,并导致对普通消费者的价格专制、市场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忽视与损害等“负面效应”,不仅构成了市场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的潜在制约,而且直接危害了以平等、民主、博爱、公平、正义等理念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之精神基石。于是,随着经济活动社会化程度的进一步强化以及由此导致的自由经济理念的破产,法信念的社会化倾向愈来愈成为社会的、现实的迫切之需和当务之急,并逐渐以此修正、补充自由主义法理念的局限与缺陷。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强调的是社会本位或曰团体本位的现代法理念,虽然并不构成对于传统自由主义法理念的直接否定与替代,但是,与基于对人类理性的充分信奉,并一味强调个人本位、个体自由、私权至上乃至意思自治的传统自由主义法理学相比,前者对后者有着极大的超越性突破。现代法理学已不再单纯拘泥于人类的神话,不再对私人个体的自由行为给予无上的盲目崇拜;相反,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对人类个体行为——无论普通社会行为还是特定经济行为的社会引导和控制。在这种理念下,对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加以一定程度的规制,实际上几乎已成为法学界有识之士的普遍共识。[张文显著 :《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6 月版,第 343 页。]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目的就在于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消极影响

  目前,我国市场价格总水平呈现总体下滑的趋势。有效需求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国内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影响消极不容忽视。

  1.行业垄断价格特别是垄断高价限制了居民的消费。一些行业的垄断高价限制了居民消费。同时,一些自然垄断部门,如电信、城市基础设施对小规模投资者进入条件苛刻,甚至限制进入,而国外投资者又难于或不愿进入。这样,进一步限制了居民的投资需求,使整个国内需求受到限制。[page]

  2.价格欺诈与价格歧视使价格作为资源配置的引导信号失真,加剧经济结构失衡。由于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导致价格信号失真,进一步影响到税率、利率和汇率,使整个市场交易关系扭曲。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失灵。错误的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的投资决策与消费决策必然会产生重复建设,结构性供需失衡,产品积压。

  3.低价倾销对中远期消费与投资需求构成更大的损害。低价倾销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是有利于消费需求实现的,但从长远看则是对消费与投资需求实现的更大损害。一些实力雄厚的市场经营者不惜以暂时亏本为代价,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挤垮竞争对手,最终获得垄断性或主导性的市场竞争优势。低价倾销阶段的损失通过市场垄断竞争优势的实现来补偿。同时,通过垄断价格和价格歧视实现最大化利益,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限制市场有效需求。

  此外,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论涨价暴利或低价竞销都严重背离价规律,使价格信号失真,误导社会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紊乱,价格扭曲,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经营者在恶性竞争中两败俱伤,不利于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它导致社会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企业和社会成本,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拦路虎。

  五、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发达国家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经验

  美国在 1890 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开创了世界上反托拉斯立法的先河,并在随后的《克莱顿法》和《罗宾逊——帕特曼法》中,分别规定了两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歧视和独家交易与搭卖安排,将这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限制商业垄断行为,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价格监管机构权利和义务;美国一直以来都坚持对价格违法案件按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并不断完善与有关的司法程序,首先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对案件进行调查,认为需要处罚后再由司法部起诉到法院。对作出违法行为的公司可处以 10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可处 35 万美元的罚款合年以下的监禁,并鼓励私人或企业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

  法国在 1937 年颁布了《全面限价律》,规定了于国计民生有关的货物要限制定价;之后,议会又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在 1986 年实施了《价格开放和竞争条例》,政府管制价格体系逐渐向市场价格体系过渡。对于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通常先由国家竞争调查局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场所调查取证,复杂案件还可与宪兵队和司法警官共同调查,检查结束后,向财政部汇报,或由财政部提交国家竞争委员会或法院裁决。依据法律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单处或并处 6 种处罚,最轻的是警告或责令改正,最重的是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由于处罚较严,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所以法国每年的价格违法案件相当少。[page]

  日本为防止价格垄断,在 1947 年实行《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对于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之后又制订了《防止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法》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这三部法律以反对独占、提倡经济民主为主要内容,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限制通过价格手段实施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限制通过价格手段表现出来的市场垄断。这些规定详细并且全面,在处罚方面,不但对部分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实施方的实施行为予以禁止、制裁,也对接受方的接受行为一并予以处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日本还增加了劝告程序,当国家公正交易委员会确认当事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违法行为后,应先对当事人进行劝告,如当事人不服,可向公正委员会行政审判处申请复议,行政审判处的裁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若不接受,则可向法院诉讼,司法判决为最终裁决。

  英国在价格形成、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欺诈方面制定了大量法律,主要的是《限制性交易行为法》、《竞争法》、《标价法》和《金融服务法》,不允许公司企业在垄断条件下提高价格。德国在 1896 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在市场上是否进行垄断提出了衡量标准,1975 年制定了《反卡特尔法》,1994 年颁布了《价格折扣法》和《报价规则》,对于违法企业的最高处罚可达 100 万马克,1--5 年监禁。加拿大政府制定了《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以减少不正当价格对经济发展造成的阻碍,对违法行为人可以采取最高 250 万加元的罚款,甚至判刑。

  综上所述,这些发达国家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措施方面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重视通过立法手段来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维护自由竞争;2.严格监管程序,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职能部门对价格监督检查的权限,并规定了严谨的审理程序,力求有法必依。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必究。行为人轻则赔偿,重则遭受牢狱之灾,这种严厉的处罚,使违法现象得以有效遏止。

  (二)我国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应对措施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经济与制度背景,对市场的危害也是严重的。实践证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有赖于一套完整完善的市场价格法律体系做保障。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不尽如人意,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page]

  (一)进一步完善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以《价格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体系的完成还有待时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新的市场价格行为,这需要不断完善和充实价格法律法规,当务之急是结合实践情况,对《价格法》中的一些条款和原则进行细化,使总体性、概括性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制订和颁布与《价格法》相配套的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有关的条例、细则和规定等。

  (二)加大《价格法》的执法力度。加紧制订与《价格法》配套的价格执法处罚条例,使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有法可依;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出台《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建立一支懂经济、懂法律、公正廉洁、执法严明的执法队伍,确定相对独立又有一定权威的执法机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三)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并没有将不正当价格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今后的修改中,应考虑在该法中列举这些行为;特别是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实际效应并不理想,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作法,考虑出台《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来具体规定限制价格垄断的条款。

  (四)抓好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要使消费者特别是企业经营者都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价格竞争上胡作非为,是一种“损人害己”违反社会主义营销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提高企业、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价格自律意识,把获取最大利润的出路放到企业改革、技术创新、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优取胜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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