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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施行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

2015-01-2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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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发改委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将自10月15日起施行,以预防和制止上海自贸区内价格垄断行为,保护上海自贸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

  上海市发改委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将自10月15日起施行,以预防和制止上海自贸区内价格垄断行为,保护上海自贸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上海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根据该办法,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可在上海自贸区内受理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管委会可以向举报人了解被举报人基本信息、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情况,并根据情况告知举报人直接与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联系,或依照该办法进行甄别与移送。

  管委会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举报人反映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及通过上海自贸区内其他调查发现、接受上海自贸区内经营者关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等渠道获得的涉嫌价格垄断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分析和甄别,并移交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

  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授权,依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上海自贸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展调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报告。

  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上海自贸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并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向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报告。

  据悉,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将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媒体昨日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获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已经上海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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