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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更要反垄断本身

2010-01-3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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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新华网8月12日)通读共29条、约4000字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它涵盖了价格垄断的各个方面、环节及各种具体表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新华网8月12日)

  通读共29条、约4000字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它涵盖了价格垄断的各个方面、环节及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就这份征求意见稿本身,我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见。但我担心该《规定》能否得到切实贯彻和实行,并真正起到遏制垄断的作用。如《规定》中一项非常惹眼的条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而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的主要因素是“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这一条款在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令人难以放心。

  因为,在垄断的大环境下,那些决定“不公平高价”或“低价”的所谓“产品成本”,事实上是一个相当含混、很难简单厘清的问题——依据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任何产品的价格、成本,其实都不是孤立、静态、现成的,而是在广泛的市场联系中不断变化、动态形成的——而决定这一切的,正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即自由竞争机制。也就是说,公平的价格、清晰合理的成本,原本就是竞争的产物和结果,在缺乏甚至根本没有竞争的垄断背景下,这样的价格、成本其实并不存在,也难以说清。

  这些年,垄断行业的涨价不绝于耳。比如最近民众热议的(成品)油价、水价的上涨,但其中决定价格是否公平的产品成本,价格管理部门何曾说清楚过,我们又何曾看明白过?事实上,早在2006年,发改委便出台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并表示“未经成本监审,不得提价”,但各种垄断价格的涨价并没有因此止步,而垄断成本依旧是一本糊涂账。

  以成品油价格为例,按照现行定价机制,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但“平均加工成本”、“合理利润”究竟是什么、是多少,“成本监审”从来就没有给过我们一个清晰答案。为此,前段时间,围绕着究竟是“美国油价高还是中国油价高”,石油巨头及政府有关部门与舆论之间甚至展开过激烈争论。虽然,前者始终都不愿直接承认国内油价及成本过高,但据《财富》杂志2009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石化和中石油的效率仅为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的1/23,而“双雄”的平均工资是国人的约4倍,人力成本约等于美国的4倍。(《中国能源报》8月13日)[page]

  这一切表明,对于垄断高价之类的价格垄断行为,仅仅明确从“成本-价格”的角度去反对,是很难达到理想效果的。我们不仅要反垄断价格,更要从降低准入门槛、推动市场开放、促进自由竞争的源头入手,减少和消弭垄断滋生的土壤和空间。垄断本身减少乃至消失了,垄断价格自然“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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