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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房产税征免范围

2012-12-27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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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资料某企业2002年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价5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用房四幢,原值37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200万元、医务室300万元,围墙5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四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一)资料

某企业2002年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价5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用房四幢,原值37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200万元、医务室300万元,围墙5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四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房产税(该省规定,按原值的30%作为扣除额)。

(二)解答

税法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因此,该企业幼儿园及医务室用房不征房产税;围墙系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的范畴,不征房产税;企业停办(不含停产)、撤销闲置不用的房产不征税;管理部门及生产用房应纳房产税:

(3700+300+200+150+100)×(1-30%)×1.2%=3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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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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