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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及消除双重征税的办法(十一)

2012-12-27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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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经济合作组织认为,所谓国际重复征税就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者类似的税。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资本的正常流动,各国应当设法消除这种重复征税

  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经济合作组织认为,所谓国际重复征税就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者类似的税。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资本的正常流动,各国应当设法消除这种重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不仅对有关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资本流动和技术交流也不利。因此各国都在寻求解决双重征税的方法。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一般是通过两国政府之间订立双边税收协定,或通过一国政府税法的单方面给予照顾的办法来解决。

  具体的消除双重征税的办法,不论双边税收协定中,还是在一国单方面的税法规定中,通常采用免税法和抵兔法,也有少数国家采用扣除法。一般来说,一国单方面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一是扣除法。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二是免税法。采用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由于免税法有可能减少居住国应征的一部分税款,所以国际上采用此种方法的国家并不多。三是抵免法。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但抵扣法的实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用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居住国税收利益因超额抵扣外国税收而受损失。此法的好处是既可有效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又不要求居民国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协调和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使本国纳税人在国际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受到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欢迎。

  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选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双重征税,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page]

  国际间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税收管辖权间之间的冲突而引起的,所以为避免重复征税,往往各国政府之间就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以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当然,税收协定不象WTO是一个各个国家务必执行得多边协定,因为税制作为理财和调控经济职能是一国的核心主权,作为主权国家,是很难运用核心权力进行国际协调的,从这个角度分析,税收协定只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谈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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