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5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