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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七年后索赔 未过时效获支持

2012-12-2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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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1997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李某一次性赔偿受害者王某5万元,双方约定今后不再追究。2004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再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日前,崇文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先生3294元。原告王先生诉称,在1997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其脑部严重受

  在1997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李某一次性赔偿受害者王某5万元,双方约定今后不再追究。2004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再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日前,崇文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先生3294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在1997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其脑部严重受损,当时经调解解决。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其到北京安定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至精神障碍”。该病在1997年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未被查出,直到2004年初才被医院确诊,后经过法医鉴定,证明该病是由1997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故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再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896元。

  被告李某辩称,当初,交通事故已通过一次性赔偿解决,且王先生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王先生精神异常,是因心理问题和家庭原因造成的,其对安定医院的鉴定书不认可,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于2003年11月所患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直接相关,有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法医学鉴定书和法院到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咨询意见为证。根据有关规定: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原告王先生虽然是在1997年发生交通事故,但他直到2003年11月25日才发现自己患精神障碍并住院治疗。原告在2004年10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北京法院网·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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